国际海运因环节多、周期长、涉及主体复杂,易发生货损、丢件、延误等风险,索赔流程需结合责任认定、法律依据及实际证据,以下从风险类型、责任认定、通用流程及分类型细化操作展开说明。
国际海运常见风险类型及责任主体
货损
- 定义:货物在运输、装卸、存储过程中发生物理损坏(如破损、受潮、污染、短量等)。
- 常见责任主体:
- 承运人(船公司):如船舶不适航、积载不当、管货过失(未妥善通风、固定货物等);
- 货运代理:如包装不符合运输要求、唛头错误导致错运;
- 港口/装卸公司:如野蛮装卸、仓储不当;
- 保险公司:若投保货物运输险,且货损属于承保范围(如一切险涵盖意外损坏)。
丢件
- 定义:货物未按约定时间送达,或完全灭失(如运输途中丢失、港口被盗、错运后无法找回等)。
- 常见责任主体:
- 承运人:货物在其责任期间(从收货到交货)丢失;
- 港口/仓储方:货物在港口或仓储环节被盗、遗失;
- 货代:因操作失误导致货物错发、漏发。
延误
- 定义:货物到达时间超过合同约定或合理运输周期(如船期延误、绕航、目的港拥堵等)。
- 常见责任主体:
- 承运人:如船舶故障、绕航、未按预定航线行驶;
- 港口:目的港拥堵、罢工导致无法卸货;
- 但需注意:承运人可能依据提单条款主张“不可抗力”(如恶劣天气、战争)或“合理延误”免责。
索赔前提:法律依据与责任认定
索赔需基于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责任归属,核心依据包括:
- 国际公约:《海牙规则》《维斯比规则》《汉堡规则》(不同国家加入的公约不同,影响责任限额和时效);
- 国内法:如中国《海商法》、美国《海上货物运输法》等;
- 合同条款:提单(运输合同证明)、货运代理协议、保险单等,其中提单条款(如责任限额、免责条款)对索赔至关重要。
通用索赔流程步骤
无论货损、丢件还是延误,索赔需遵循以下通用流程,具体操作因风险类型略有差异:
步骤1:及时通知责任方(核心!避免丧失索赔权)
根据国际公约或国内法,收货人需在规定时限内通知责任方,否则可能被视为货物“完好交付”,丧失索赔权:
- 货损:
- 明显损坏(如外包装破损):应在卸货港提货时立即书面通知承运人(或其代理);
- 非明显损坏(如内部受潮):《海牙规则》要求提货后3日内通知,《汉堡规则》和中国《海商法》为15日内(具体以提单约定为准)。
- 丢件:货物未按约定时间到达,需在合理期限内(如超过预计到港日15-30天)联系承运人查询,确认丢失后立即书面通知。
- 延误:货物到港后,需在提货后立即或合同约定时间内通知承运人延误事实。
步骤2:固定证据(索赔成败关键)
需收集能证明“风险事实”“货物价值”“责任归属”的证据,不同风险类型的核心证据如下:
| 风险类型 | 核心证据清单 |
|---|---|
| 货损 | 提单、商业发票、装箱单、理货报告(港口出具,记录破损数量)、破损照片/视频、第三方商检报告(如SGS检验,证明损坏原因和程度)、维修/报废单据(证明损失金额) |
| 丢件 | 提单、物流轨迹查询记录(证明货物未送达)、承运人出具的“货物丢失确认函”、商业发票、装箱单、买卖合同(证明货物价值) |
| 延误 | 提单(注明预计到港日)、实际到港日期证明(如到货通知书)、延误损失凭证(如额外仓储费发票、客户因延误索赔的违约金单据、市场价格下跌证明等) |
步骤3:确定索赔对象(向责任方或保险公司索赔)
- 优先向保险公司索赔(若已投保):
若货物投保了“海洋货物运输险”(如一切险、平安险),且风险属于承保范围(如一切险涵盖意外货损、丢件,延误需特别附加“延误险”),可直接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申请,保险公司赔付后,会向责任方行使“代位求偿权”。 - 向责任方直接索赔(未投保或保险不覆盖时):
根据责任认定,向承运人、货代、港口等责任方索赔,需依据运输合同(提单)或侵权关系(如港口保管不当导致丢件)。
步骤4:提交书面索赔函
向责任方或保险公司提交正式书面索赔函,内容需清晰、完整,包括:
- 索赔人信息(名称、联系方式);
- 货物信息(提单号、品名、数量、唛头);
- 风险事实描述(时间、地点、经过,如“2023年X月X日,货物在XX港卸货时发现10箱破损”);
- 损失明细及金额计算(如货损维修费用5000美元,丢件货物价值2万美元,延误导致仓储费3000美元等,需附凭证);
- 索赔依据(如提单第X条、保险单第X条、《海商法》第X条);
- 证据清单(列明所有附件,如提单、商检报告等)。
步骤5:协商/调解→仲裁/诉讼
- 协商/调解:责任方收到索赔函后会审核证据,双方协商赔偿金额,若分歧较大,可申请第三方调解(如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、国际商会调解中心)。
- 仲裁/诉讼:若协商无果,需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:
- 仲裁:提单或合同中若约定“仲裁条款”(如“争议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”),需向约定机构提起仲裁;
- 诉讼:无仲裁条款时,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(如运输合同签订地、卸货港、被告住所地法院)。
分类型索赔流程细化
货损索赔:重点证明“损坏事实”和“管货过失”
- 关键操作:
- 卸货时要求港口出具《理货报告》(记录破损数量和状况),拒绝在“清洁提单”下签署“无异议收货单”(若货物破损,需在收货单上批注“破损XX件”);
- 委托第三方商检机构(如CCIC、SGS)出具检验报告,明确损坏原因(如“因积载不当导致货物挤压破损”,证明承运人管货过失);
- 若承运人主张“免责”(如提单注明“货物包装不良”),需提供证据反驳(如装货港商检报告证明包装合格)。
丢件索赔:重点证明“货物价值”和“丢失事实”
- 关键操作:
- 通过提单号在承运人官网或货代系统查询物流轨迹,确认货物是否在运输途中“消失”(如仅显示“已装船”,无后续到港记录);
- 若货物在港口丢失,需联系港口公安报案,取得《报案回执》作为被盗证据;
- 提交“货物价值证明”时,需注意:若提单注明“货物价值未申报”,承运人可能主张“责任限额”(如《海牙规则》下每件/单位100英镑,需提前在提单申报货物价值以突破限额)。
延误索赔:重点证明“延误损失”和“承运人过失”
- 关键操作:
- 证明“不合理延误”:对比提单“预计到港日”与实际到港日,若延误超过7-15天(视航线而定),可认定为“不合理延误”;
- 证明“损失与延误直接相关”:如提供客户因延误取消订单的函件、市场价格下跌的行业报告(需有时间关联性);
- 注意提单“免责条款”:若承运人主张“不可抗力”(如台风、港口罢工),需要求其提供官方证明(如气象报告、罢工通知),否则不能免责。
注意事项
- 时效限制:
- 货损/丢件索赔时效:《海牙规则》1年,《汉堡规则》和中国《海商法》2年;
- 延误索赔时效:中国《海商法》为90天(从货物交付日或应当交付日起算),需特别注意!
- 提单条款审查:
提单中“责任限额”“免责条款”(如“承运人对延误不承担责任”)可能限制索赔,需提前通过“提单批注”(如注明“延误需赔偿”)或附加协议排除不利条款。 - 保险衔接:
投保时需明确承保范围(如是否含延误、战争险等),避免“风险发生后才发现保险不覆盖”。
国际海运索赔需“及时通知+充分证据+明确责任”,核心是在法定时效内固定证据,优先通过保险转移风险,若需向责任方索赔,需严格依据提单条款和法律规定,必要时借助专业律师或海事仲裁机构推进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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