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际空运改单(修改收货人或目的港)涉及发货人、货代、航空公司及相关口岸代理的协同操作,流程和资料需严格符合航空运输规则及目的国海关要求,以下从改单流程详解和改收货人/目的港所需资料清单两部分展开说明:
国际空运改单流程详解
改单需根据货物状态(未起飞/已起飞/已到港)调整操作,核心流程如下:
Step 1:确认改单需求及可行性
- 联系主体:发货人(或提单上的“Shipper”)需首先联系原货代或航空公司,明确修改需求(改收货人/目的港)。
- 货物状态核查:
- 未起飞/未报关:改单难度低,直接在航空公司系统修改即可;
- 已起飞未到港:需航空公司确认是否允许改单(部分航司对起飞后24小时内或中转航班限制改单);
- 已到港/已清关:改收货人需原收货人放弃货权(出具声明),改目的港几乎不可行(需原目的港清关后转运,按新航程重新订舱)。
Step 2:提交改单申请及资料
发货人(或委托货代)向航空公司/货代提交书面改单申请及全套资料(见下文清单),注明原提单信息、修改内容、原因及责任承担(如因改单导致延误/费用由申请方承担)。
Step 3:资料审核与合规性校验
- 航空公司/货代审核:核对资料完整性(如原提单、改单申请书盖章是否规范)、新收货人/目的港是否符合目的国法规(如敏感国家收货人需额外资质)。
- 货权验证:改收货人时需确认发货人对货物的所有权(避免无权改单纠纷);改目的港需确认新目的港为航司通航点(或可中转)。
Step 4:费用确认与支付
改单涉及固定费用及附加成本,需提前确认并支付:
- 改单基础费:航司或货代收取(50-$200/票);
- 附加费用(改目的港常见):舱单变更费、中转费、额外运费(新目的港与原港距离差异)、仓储费(如货物因改港滞留);
- 支付方式:一般需预付,凭缴费凭证执行改单。
Step 5:系统改单与信息同步
- 航司系统操作:航空公司在货运系统(如Cargo IMP)中修改提单信息(Consignee/Notify Party/Destination Airport),更新舱单(Manifest)。
- 通知相关方:同步新信息至目的港代理、报关行、新收货人等,确保后续清关/提货不受阻。
Step 6:改单完成与文件交付
- 获取修改后提单:电放提单需重新出具电放保函及提单副本;正本提单需收回原提单并换发新提单(或在原提单批注修改并盖章)。
- 确认信息无误:核对新提单的收货人、目的港、航班号等关键信息,确保与修改申请一致。
改收货人/目的港所需资料清单
根据修改类型(收货人/目的港),资料要求略有差异,核心需证明“改单合法性”及“货权归属”。
(一)修改收货人(Consignee)所需资料
| 资料名称 | 要求说明 |
|---|---|
| 原提单(Bill of Lading) | - 正本提单:需收回原提单(若已寄出,需提供“提单作废声明”并承担风险); - 电放提单:提供原电放提单复印件+电放保函(注明原收货人)。 |
| 改单申请书(Amendment Request) | 需发货人盖章,内容包括:提单号、航班号、原收货人信息(名称/地址/联系方式)、新收货人信息、修改原因(如“客户指令变更”“贸易合同调整”)、责任承诺(“改单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风险由我司承担”)。 |
| 发货人身份证明 | 营业执照/商业登记证复印件(加盖公章),个人发货需提供护照复印件。 |
| 新收货人身份证明 | 新收货人的营业执照/商业登记证复印件(加盖公章),若为个人需护照复印件;部分国家(如中东、南美)需提供公证文件。 |
| 货权转移证明(如需) | 若新收货人与原贸易合同无关,需提供贸易合同、商业发票、装箱单等(证明新收货人有权收货,避免走私/货权纠纷)。 |
| 电放保函(若为电放提单) | 重新出具电放保函,注明新收货人名称,由发货人盖章(格式需符合航司要求)。 |
| 授权委托书(委托代理时) | 发货人出具授权委托书,注明受托人(货代/经办人)权限(“代为办理改单手续”),需发货人盖章。 |
| 费用支付凭证 | 改单费、附加费等缴费凭证(如银行水单)。 |
(二)修改目的港(Destination Airport)所需资料
| 资料名称 | 要求说明 |
|---|---|
| 原提单(Bill of Lading) | 同“改收货人”,需提供原提单(正本/电放件),确保货物标识唯一。 |
| 改单申请书(Amendment Request) | 需发货人盖章,内容包括:原目的港(机场代码)、新目的港(机场代码+详细地址)、修改原因(如“客户需求变更”“原港无直达航班”)、货物当前状态(如“已起飞,预计XX月XX日到原港”)。 |
| 发货人身份证明 | 同“改收货人”,需提供营业执照/商业登记证复印件(盖章)。 |
| 新目的港可行性说明 | 需注明新目的港是否为航司通航点(可提供航司官网航线截图);若需中转,需注明中转机场及中转代理信息。 |
| 运费及附加费确认函 | 因改目的港可能导致运费增加(如新港更远),需提供航司或货代出具的“新运费报价单”,并确认支付(附缴费凭证)。 |
| 目的港代理确认函(如需) | 若新目的港需指定代理处理提货,需提供目的港代理的确认函(“同意接收并处理该票货物”)。 |
| 其他特殊文件 | 若货物为危险品/鲜活品,需同步修改危险品申报单(DGD)或冷链运输协议;涉及中转的需提供中转许可文件。 |
改单注意事项
- 时效性:货物未起飞前改单最佳(费用低、流程快);已到港后改收货人需原收货人配合(出具“放弃货权声明”),否则航司可能拒绝。
- 信息准确性:新收货人名称、目的港机场代码(如LAX=洛杉矶,PVG=上海浦东)需绝对准确,避免因拼写错误导致清关延误。
- 目的国法规:部分国家(如巴西、印度)对收货人信息修改要求严格,需提前确认是否需使馆认证文件或原产地证明。
- 费用风险:改目的港可能产生高额中转费/仓储费(尤其货物滞留时),需提前与航司确认费用明细。
通过以上流程和资料准备,可确保国际空运改单高效合规,减少因信息错误导致的货物延误或清关问题,实际操作中建议优先通过货代协调(熟悉航司规则),并留存所有改单文件备查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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