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国际贸易中,EXW(工厂交货)条款因“卖方责任最小”被广泛使用,但实务中若买方(收货人)倒闭或弃货,极易导致货物滞港、产生高额费用,甚至货物失控,以下结合典型案例拆解风险成因、解决方案及预防措施,帮助货主应对类似困境。
案例背景
国内A公司与欧洲B公司签订EXW条款合同,约定A公司在工厂交货,B公司自行安排运输(委托当地货代C),货物生产完成后,B公司支付30%预付款,A公司按B公司指令将货物交给货代C,但货物到港后,B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倒闭,未支付尾款,也未提货,导致集装箱在欧洲港口滞港2个月,产生滞港费、仓储费超10万元,A公司收到货代通知后,面临“货物无人管、费用持续涨”的困境。
核心问题:EXW条款下的责任与风险边界
要解决问题,需先明确EXW条款的核心规则(依据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》):
风险与费用划分
- 风险转移:货物在卖方工厂(或指定地点)交给买方处置时,风险转移给买方(即货物越过买方指定运输工具的那一刻)。
- 费用划分:卖方仅承担货物出厂前的费用(如生产、包装),后续的运输、清关、仓储、滞港等费用均由买方承担。
货物控制权与所有权
EXW条款下,运输由买方安排,通常由买方指定货代/承运人,提单等物权凭证一般由买方或其货代持有,若买方未支付尾款且倒闭,卖方可能面临:
- 失去货物控制权:提单不在卖方手中,无法直接指令货代或船公司处理货物;
- 所有权争议:若合同未明确“未付款时所有权保留”,部分国家法律可能默认货物交付即转移所有权,卖方难以主张物权。
解决方案:四步处理滞港货物
针对上述案例,A公司可按以下步骤解决,最大限度降低损失:
第一步:明确责任与货物现状,固定证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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确认责任边界:
- 立即梳理合同、邮件、付款凭证,证明已按EXW完成交货义务(如交货凭证、买方签收单、货代取货记录),明确滞港责任在买方。
- 若买方未支付全款,保留“未付款”证据(如发票、催款函),为后续追偿或主张所有权保留铺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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掌握货物动态:
- 联系买方指定的货代C(或目的港代理),获取货物当前状态:滞港天数、已产生的费用明细(滞港费、仓储费、堆存费)、海关是否已发出“无人提货”通知、目的国对滞港货物的法律规定(如超期多久会被拍卖/销毁)。
- 若货代拒绝配合(因EXW下其合同相对方是买方),可尝试通过国内货代(若A公司有合作)或行业协会协调,或直接联系船公司(提供货物信息如提单号、柜号)查询。
第二步:评估货物处置可行性,选择最优方案
根据货物价值、滞港费用、目的国法律,评估以下方案:
方案1:转卖货物(优先选择,降低损失)
若货物仍有市场价值,且能找到新买家(如当地其他客户、原买方的竞争对手),可尝试转卖:
- 操作关键:需获取货物控制权(如拿到提单或由新买方配合清关),若提单在原买方或货代手中,可协商由新买方直接向原货代支付费用(冲抵部分货款),或通过当地律师向海关申请“货物转让”(需证明原买方已放弃提货)。
- 注意:需与新买方明确费用承担(如已产生的滞港费由谁支付、新买方是否承担清关和运输),并签订书面转卖协议,避免二次纠纷。
方案2:运回国内(适合高价值、易保存货物)
若货物价值高(如机械、电子产品),且回程成本低于货物损失,可考虑运回:
- 操作关键:
- 向目的港海关申请“退运”,需提供原出口文件(如商业发票、装箱单)、未付款证明,部分国家要求原买方出具“弃货声明”(若买方倒闭,可通过律师公证“买方失联”事实)。
- 承担回程费用:包括滞港费、仓储费、船公司回程运费、国内进口清关费(因退运货物可能被视为“进口”,需缴纳关税/增值税,可申请“无代价抵偿”等政策减免)。
- 风险:若货物为季节性商品(如服装)、易变质商品(如化工品),或回程成本高于货物残值,可能“得不偿失”。
方案3:弃货(适合低价值、高处置成本货物)
若货物价值低(如日用品、小零件),滞港费已远超货物价值,可选择弃货:
- 操作关键:需向目的港海关提交“弃货声明”(部分国家需公证),明确放弃货物所有权,避免后续被追责(如海关拍卖后的不足费用向卖方追偿)。
- 注意:部分国家(如印度、巴西)对“弃货”有严格规定,需提前确认:弃货是否需缴纳“弃货手续费”?是否会影响卖方后续对该国的出口信用记录?
第三步: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推动处置
若货代/海关不配合,或原买方恶意拖延,需借助外部力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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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托目的国律师介入:
目的国法律差异极大(如德国滞港30天可申请拍卖,巴西需法院判决),需当地律师:- 向海关提交“货物所有权保留”证明(若合同约定“未付款时所有权归卖方”),主张处置权;
- 代表卖方与货代/海关沟通,申请减免部分滞港费(如证明买方倒闭属于“不可抗力”);
- 若货物面临被拍卖,代理参与竞拍(以低价回购)或提出异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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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过信用保险或出口信用机构追偿
若A公司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(如中信保),可立即报案:提供买方倒闭证据、货物损失清单,保险公司可能介入协调货物处置,并按保单约定赔付部分损失(如未收汇金额、滞港费的一定比例)。
第四步:处理费用与后续追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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费用承担:
- 无论选择哪种方案,已产生的滞港费、仓储费需优先结清(否则海关/船公司不会放行货物),若货主资金紧张,可与货代/海关协商分期支付,或由新买方垫付(从货款中扣除)。
- 若最终弃货,需确认“弃货声明”已生效,避免海关后续以“货物所有人”为由向卖方追讨未结清费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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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原买方追偿
即使买方倒闭,仍可通过法律途径追偿:- 若买方进入破产程序,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(提交未付款证明、滞港费损失清单);
- 若买方恶意弃货(如无正当理由拒绝提货),可依据合同或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》(CISG)起诉,要求赔偿全部损失(包括货款、滞港费、合理费用)。
关键风险提示:EXW条款下的“隐性坑”
- 货物控制权旁落:EXW由买方安排运输,提单(物权凭证)通常在买方或其货代手中,卖方失去对货物的实际控制,一旦买方弃货,处置难度极大。
- 所有权默认转移:若合同未明确“所有权保留条款”,多数国家法律默认“货物交付即转移所有权”(即使未付款),卖方无法主张“未付款则货物归己”。
- 目的国法律风险:部分国家(如土耳其、埃及)规定“货物到港后,买方未清关,卖方需承担连带责任”,即使EXW条款也无法完全免责。
预防措施:未来使用EXW时如何避坑?
- 买方筛选与信用调查:对新客户或高风险国家(如东南亚、南美)买方,通过邓白氏、中信保等渠道调查信用评级,避免与“空壳公司”或负债过高的企业合作。
- 合同条款加码:
- 明确“所有权保留”:在合同中约定“买方未支付全部货款前,货物所有权归卖方所有”,并要求买方书面确认;
- 约定“买方弃货责任”:若买方未按时提货导致滞港,需承担全部费用(包括卖方因此产生的追偿成本)。
- 控制物流环节:即使EXW,可协商由卖方推荐货代(或与买方货代签订“三方协议”),确保提单副本由卖方留存,或要求货代在“未收到卖方书面同意”时不得放货给买方。
- 风险转移工具:
- 要求30%-50%预付款,降低“货、款两空”风险;
-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,覆盖买方破产、拖欠、弃货等风险;
- 对高价值货物,可要求买方提供银行保函(L/G),保证支付尾款及承担滞港责任。
EXW条款下,货主(卖方)看似“责任最小”,实则在买方倒闭时面临“货物失控、费用追偿难”的困境,解决核心在于:快速掌握货物动态、借助法律和行业资源获取控制权、结合成本与价值选择转卖/运回/弃货方案,更重要的是,通过事前的合同设计、买方筛选、风险转移工具,从源头规避风险,避免“赢了条款,输了货”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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